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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案的意义
  • 议案的意义
  • 议案的种类
  • 请愿的概述

议案的发起和提交

由10名以上议员联合署名,委员会、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(市长、教育监)
种类 发起议员人数
条例草案等一般议案 10人以上议员联合署名
议案修改通过 13人以上赞成议员的联合署名
改订通过 赞成发起议案的2/3以上议员同意
通过 同意者以外一人以上赞成时可成为议案
议事日程变更 10人以上议员联合署名
会议非公开 由3人以上发起,并由出席会议的2/3以上议员通过 当议长认为对社会稳定、维持秩序确实有必要时
有关公务员出席要求 10人以上议员陈诉/阐明理由
议员资格审查 全体议员的1/4以上议员联合署名
惩罚议员要求 议长、被侮辱的议员 10人以上议员赞成
行政事务调查 全体议员的1/3以上联合署名

议案的提交形式

议案名称、提交日期、提案人、提交理由、要点、参考事项、议案内容(注释、正文)、新旧条文对照表

条例草案

条例草案(议会规则草案)提案形式被分为提案公函、提案格式、条例正文、新旧条文对照表(改订)、参考事项、发起人署名簿。由地方自治团体和委员会提交时,不需要发起人(赞成人)署名簿。
■ 提案格式
- 填写条例草案题目、议案编号栏、提案日期、提案人等
- 提案理由:简略记述提案背景、目的、理由等
- 要点:按甲、乙、丙项列出条例(规则)草案的重要事项,其后标明各条款(草案第X条)
■ 条例正文
- 组成议案实质性内容的部分,如果在议会上表决通过时,只需删除“草案”字样,就可以立即公布施行(包括附则)
■ 新旧条文对照表
- 为了便于识别改订内容,把现行内容和改订草案对照列出(改订部分用下划线标注表)
- 制订及全面改订时不需要,只在部分改订时附加
■ 参考事项
- 预算明细表:若确定实施该议案而伴随预算措施时
- 标明有关议案的法规、条例草案等条文,附加其他参考资料
■ 发起人署名簿
- 条例草案发起法定人数:10人以上议员发起署名
- 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及议会委员会提交的议案不需要附加
■ 法规等级体系
- 规的一般等级体系为宪法、法律、总统令、总理令及部令的顺序,地方自治团体的条例和规则构成上述法规的下级体系。
- 一般把总理令和部令视为处于同等的地位
■ 法律的相互关系
上级法律优先原则
- 条例以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或议会制订的规则为优先
- 作为广域地方自治团体的市、道的条例和规则优先于基础地方自治团体的市、郡的条例和规则
后(新)法律优先原则
- 相同等级的法规相互冲突时,最后制订的法规(新法规)优先于先制订的法规(旧法规)。
特别法优先原则
规定特定事业的特别法规优先于一般法规
业务优先的原则
- 可在法令范围内对有关事务制订条例;
- 只能对有关自治团体的固有业务和团体委任的事务进行规定;
- 用条例规定居民的权利限制、赋予义务及罚则等时,个别法律中要有具体的委任规定,
- 作为条例,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,可以规定处以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的条款。

预算案

有关一个会计年度行政活动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定计划,由地方自治团体的执行机关向议会提交的议案
预算案提交及审议表决法定时限
预算案提交(地方自治法第118条①):会计年度开始50天前(市、郡为40天前)
预算表决(地方自治法第118条②):会计年度开始15天前(市、郡为10天前)

决算

用确定的系数表示的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情况,是一种事后通过议会批准来获得执行合法性的程序。

同意(批准)案

同意案是地方自治团体在行政工作中,为了事先获得议会的同意并执行,由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向议会提交的议案;
批准案是地方自治团体为了对已经处理的业务,事后获得议会的批准而提交的议案,以及在议会内由委员会或议员就某种行为 提请获得 议会批准
■ 同意案和批准案的区别
- 可在法令范围内对有关事务制订条例;
- 只能对有关自治团体的固有业务和团体委任的事务进行规定;
- 用条例规定居民的权利限制、赋予义务及罚则等时,个别法律中要有具体的委任规定
- 作为条例,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,可以规定处以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的条款。

建议案

对属于地方自治团体的执行机关或中央行政机关的权限之内的事项,为了经议会全体大会上表决后进行建议而提出的议案。
■ 提案的实效性问题
- 建议案不要求强制执行,但需要把处理结果通报议会;
- 如果建议内容违背法规时,不应要求重新审议,而只需向议会通报不能接受其建议。

决议案

由议员发起或委员会提交的议案,议会为对外表明一致态度而进行表决为目的的议案。

议会规则案

与议会运作有关的法令及条例中,规定为议会规则的事项
■ 议会规则和执行机关规则的制订性质
- 议会的规则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并在议会上进行表决;
- 而执行机关的规则由自治团体的负责人制订(不需要议会表决)
- 议会规则是议会内部规则,不需要特别的公布程序

请愿

居民向议会表达一定的意见和希望,或者其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,呼吁消除其侵害的方式
附一人以上议员的请愿说明书进行提交

替代案和修正案

替代案是指议会审查议案时,如果要全面修改该议案的内容和体系时,废除正在审查中的议案(原案)后提交代替它的新议 案;
修正案是指需要修改各种议案的一部分内容或体系时,在审查该议案的过程中,由议员或委员会修正该 议案后重新提交的议案 。

其他议案

除上述议案以外,在议会上处理的议案还有议员的惩戒、资格审查、各种选举,重要的动议等各种各样形式,一般以“XX的决议”、“关于XX的决议”等标注议案名称。
从历史上来说,请愿权是市民法治国家所保障的各种国民权利中最悠久的传统权利,是国民不仅可以用文件形式向国家机关表达意见或希望,而且在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时呼吁救助的权利。我国宪法也在第26条中明文规定了该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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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愿处理结果

  • 请愿必须用文件形式提出,并附首尔特别市议会议员的介绍意见书
  • 请愿书要填写请愿人的姓名(法人要填写其名称和法人代表姓名)、住址及联系方式、签字盖章
  • 进行介绍的议员要在请愿书和介绍意见书上签字盖章
  • 请愿书中应具体说明请愿的目的和理由,以及请求的主要内容
  • 附证明请愿人的现住址或居住地点的居民身份资料
  • 如果多人共同请愿时,应选举并标明代表,附联合签名簿
  • 可以附其他需要的参考资料(有关资料、图纸、照片等)
■ 请愿内容
- 对受害的救助
- 公务员非法行为的改正、惩戒和处罚要求
- 法规的制订、改订或废止
- 公共制度或设施的运营及其他公共机关权限有关的事宜

请愿书的接收

  • 实际接收提交请愿书的行为
  • 检查所需格式后接收,并在请愿处理簿上登记
■ 补充要求 [提出的请愿不具备必要的形式时,要求补充]
- 所需格式:附议员介绍意见书,注明请愿的目的和理由、请求的主要内容,填写住址、姓名,签字盖章等
- 补充时间:指定为15天以内

决定受理与否

  • 受理是指请愿书具备了格式和内容上要求的条件,认定请愿有效性的准法律性行政行为。
  • 具备所需格式,且其内容不属于不受理情况时进行受理
■ 属于不受理的情况
- 干涉审判的内容;
- 违背法规条款;
- 诬蔑国家元首、国家机关;
- 重复请愿:向同一机关提交两份以上同一内容(即使理由不同,但主要请求内容相同)的请愿书,或者向两个以上机关提出的 请愿书,最后提出的不能受理。
   ※ 处罚事项:涉及陷害他人的虚伪事实的请愿
■ 不受理通知
- 如属于不受理情况时,应注明其理由,并通知介绍议员和请愿人。
■ 异议申请
- 因重复请愿而不受理时,自接收通知之日起15天内,可以通过介绍议员申请异议。
- 如果议长认为异议申请成立时,可以接收并进行处理。
■ 请愿的撤销
- 请愿人如果要撤销已接收的请愿时,要在撤销要求书中注明撤销理由,由请愿人和介绍议员签字盖章后,提交给议长。
- 当撤销已成为委员会或全体会议议题的(提交后被保留的)请愿时,需要委员会或全体会议同意。

报告全体会议

■ 接收及报告议长
- 向全体会议报告提交委员会情况
- 打印并向各个议员分发请愿要点 。
■ 提交委员会审查
- 报告提交事项
- 提交议事日程(类似请愿可以统一提交)
- 可以要求介绍议员说明请愿目的
- 专门委员的研究报告
- 质疑答辩(经委员会表决可以听取请愿人、利害关系人及有学识和经验之人的陈述和意见)
- 讨论(必要时,可以组成小组委员会进行审查,需要预算的请愿要听取市长或有关公务员的意见)
- 表决
   ※ 请愿不需要通过,只需要采纳对请愿的意见。
   ※ 回避事项:与请愿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不能公正对待的议员不得参加审查和表决。违反此条款可成为惩罚的事由。

报告议长

  • 经委员会采纳表决的请愿,要附注明经办机关(市长或议会)的意见书,进行审查报告。
  • 需要议会处理的请愿,要在意见书中包括措施方法等(需要制订、改订条例时,提交条例草案等)
  • 委员会决定不需要提交全体会议上讨论的请愿,要在审查结果中注明不采纳理由后向议长报告,由议长向全体会议报告。
  • 不采纳理由:由于已达到请愿目的、预算关系等而不能实现,或不符合当前政策等缺乏合理性。
  • 自报告不提交全体会议讨论之日起7天内(除去休会期间),议长或全体议员的1/3以上要求时,应提交全体会议讨论。
  • 在处理时间内不能审查时,做中间报告,同时通知延长审查期间
■ 通知请愿人及介绍议员
- 向委员会提交讨论时;
- 委员会决定不需要提交全体会议讨论而审查报告时

全体会议

附意见书提交讨论
  • 提交议事日程
  • 审查报告
  • 质疑、答辩及讨论
  • 表决(采纳意见书)
- 把表决结果通知请愿人及介绍议员
- 移交:应由市长经办的,在请愿书中附意见书后移交给市长。
- 请愿处理:市长的处理
■ 报告议会
- 市长应立即向议长报告处理结果。
- 最后向全体会议报告处理结果。

通知处理结果

  • 向请愿人及介绍议员通知最终处理结果。
  • 整理请愿处理簿